本期知识人网小编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国慕尼黑总领事馆的最新版本,提醒国家留学基金(CSC)公派去德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博士们关注。
公派留学相关手续按所属领区办理, 驻德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区划分及联系方式: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德国10日内,向所属领区驻德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公派留学报到手续。联系方式中务必准确填写在德国的联系电话、地址(需要写明街道、邮编、城市)、邮箱。如填写有误或有变更,在管片老师完成报到审核后可自行修改更新。
德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留学生从申请入境签证到离开德国的整个逗留期间须持有效医疗保险。此为获得德国居留许可的前提,保险无故中断会导致已有的居留许可失效,也会使您在德期间的健康和医疗失去保障。
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亦可向当地其他中国同学或所在学校的院系秘书咨询。
请到当地外国人管理部门(Ausländerbehörde)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
在国外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人身财产安全意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周边环境,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建议尽快登录中国驻德使(领)馆网站,了解领事服务内容以及其他安全防范预警通知。
人在异国求学工作,家中必有亲人牵挂,务必定期联系,传递平安信息。同时建议加强与当地中国学生组织的联系,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保持健康身心状态,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和互助效率。
奖学金将通过国内领取的银行卡发放,请务必在CSC系统上确认收卡,并按银行要求激活银行卡。奖学金按月发放,一般在每月中旬。如有问题可直接联系CSC邮箱.cn 或管片老师。
如留学人员有银行卡问题,请直接联系银行,可邮件咨询.cn或.cn,国家留学基金委会协助留学人员跟银行沟通。
a.银行卡邮寄地址修改请联系银行沟通确认,银行同意更改后,可登录提交申请,由基金委反馈至银行。
b. 银行卡不能在国内临柜激活的,可参考国家留学网-新闻资讯-公告-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生和访问学者必须定期提交研修报告,汇报学习情况。否则将影响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直至停发奖学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休假或赴第三国学习科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地区)休假或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离开留学所在国前,应获国外留学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批,须提前在CSC系统提交申请,上传个人书面申请、德方导师同意函、电子机票扫描件及行程单等材料;返德后应及时提交销假申请。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学术科研需要,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连续不超过6个月(含)的,赴第三国(地区)期间,按原留学所在国标准提供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资助,资助期限不变;连续超过6个月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离开留学所在国前办理资助标准调整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在该第三国(地区)标准享受资助,资助期限不变。回国(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资助按本条第(2)款处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其他原因中途离开留学所在国的,资助期限以12个月(含)为计算周期,每个周期内累计离开留学所在国不超过30天(含)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计算周期低于12个月(不含),高于3个月(含)的,期间累计离开留学所在国不超过15天(含)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超过前述期限的,自超出之日起按天扣除或退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
通过CSC信息平台提交留学变更申请,同时网上提交所需申请材料的pdf格式文档。本人申请书和导师同意函须签字。
转学(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在CSC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延长期间费用自理。延期一个月内无须办理延期手续。
(1)本人延期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和延期期间生活费来源,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须本人签字;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博士后研究计划和推选单位及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同延期回国。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国外留学单位同意休学的,自休学次月起暂停资助,休学事宜原则上应于休学前报我国驻外使(领)馆审核。我国驻外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同意复学的,自同意复学当月起恢复资助,资助期限不变。休学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的,资助终止。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资助期限内提前完成留学计划的,资助经费发放至完成留学计划当月,相应提供提前回国订票服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含提前结业、肄业、提前终止资助人员)。在经批准的留学期限到期前至少1个月按要求主动提交回国旅费资助申请。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批准自行购票回国,或超过经批准的留学期限(录取时确定的或经批准延长的)6个月以上未提交回国旅费资助申请,或有其他不宜提供回国旅费资助情况的,取消回国旅费资助。
(1)留学人员登录 点击“申请结算奖学金”,按照页面提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2)期满回国结算人员仅需登录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首页“出入境记录查询”,查询近三个月出入境记录并与护照首页同时上传即可,无需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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