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2026年东莞市科普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科技资源科普化项目——创新平台科普教育活动项目:科创平台科普教育行动。
2. 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项目:新时代科普驿站(科普教育基地)培育行动。
1.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五大”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项目(一般):高校科协、企业(产业园区)科协培育行动,“百千万工程”助力行动(“健康东莞”专场、“绿美东莞”专场)。
2.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五大”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项目(重大):科创产业科普行动,青少年科技人才培育行动,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4.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全国科普月活动项目(重大):大湾区科创科普产业展。
5.科普队伍建设项目——科普从业人员素质及能力提升项目:科普人才队伍培育行动。
(一)线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我要享政策”菜单,搜索对应专题,点击“申报入口”,填写项目申报书,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后再点击“提交”,完成线上申报。上传的申报材料要求使用PDF格式,同一项材料应当扫描成一个文件,不得分拆扫描。在网上申报页面,同步选定任一政务服务大厅作为纸质件交件大厅。
(二)线上预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后,有关单位将进行线上预审,核查业务材料并出具预审意见。
(三)提交纸质材料。线上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通过的《东莞市科普项目申报书》和其他带水印的申报材料打印、做好封面和目录,用A4纸双面彩色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送至线上申报时选定的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通过东莞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理登记”--“预审线下收件”菜单,收取纸质件并出具《收件回执》,同时按照全市通办物料流转规范把纸质件流转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注:项目申报材料应不超过200页,并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温馨提示:为减少现场等候时间,建议提前登录“i莞家”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预约对应大厅的“惠企服务(政策兑现)栏目”—选择办事时间预约办理。
1.通过登录申报系统,访问办件详情页下载水印件,办件详情页链接【流水号】(请替换具体流水号),在“回执通知书”下载《东莞市科普项目申报书》,在“材料附件”位置下载水印件。
2.通过登录“i莞家”小程序下载水印件,路径:人脸识别登录之后,首页点击“企莞家”—中间“企业空间”—“我的办件”—按提示绑定企业,绑定后点击“选择办事”—在“我的办件”中找到对应业务记录—点击记录,在“回执通知书”下载《东莞市科普项目申报书》,在“材料附件”位置下载水印件—点击材料后出现“复制下载链接”按钮,点击该按钮后复制到浏览器下载。
(四)纸质材料审查。市科协对申报项目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市科协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指南所需的相关材料,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申请单位、组织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其列入东莞市信用依法奖惩信息管理系统惩戒对象名单实施惩戒,五年内不接受其申报专项资金,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开展所申报项目的能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活动组织策划的责任,项目单位的主责主业工作不应委托第三方执行。不能将项目整体转给第三方承办,一旦发现将取消资助资格。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一个申报主体最多可申报1个项目;其他类型单位,同一个申报主体最多可申报3个不同的项目。
(五)为避免财政资金重复使用,已获得东莞市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受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执行并收取委托费用的项目不得申报。
1. 近两年(2024年1月1日至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犯罪记录的;
2. 申报单位在过往立项的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有资金需退回但未退回的;
4.2022年度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2023-2024年度东莞市科普项目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单位。
(一)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对象是企业的,分阶段发放资助资金,立项后发放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资助额度内按验收核准金额一次性发放剩余资助资金;申报对象为非企业的,立项后一次性发放资助资金。(二)事后奖补项目,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三)受资助企业需在项目资金执行期内安排一定比例自筹资金支持受资助项目开展。
科普项目资金可用于申报单位完善科普基础设施、科普资源开发与落地应用、科普人才培养、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等与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科普工作。具体包括:
(一)科普设施设备费(场租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自主研发的科普展品、展具、教具、资源包等所发生的费用;对现有科普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科普工作需要租赁外单位的场地(不含办公场地)、科普设施设备(不含电脑、LED屏、一体机、摄影摄像等通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 在科普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参与该项目的一线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专家时,支付给应邀参加研讨、交流、授课等活动的专家、学者的有关费用,含讲课费、咨询费、交通、食宿等;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财政部门聘请专家有关费用管理规定。
(三)保障费用。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时支付给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人员的科技志愿者(须在“大美志愿”科技志愿服务平台或i志愿服务平台注册)的交通费、误餐费、保险费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四)科普专用资料费。指项目执行所需的科普活动、培训、讲座、巡演等必须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五)宣传、策划费。宣传费指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项目活动宣传预热等在媒体平台(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有宣传平台,“科普东莞”专题栏目除外)进行宣传推广所产生的费用。策划费指用于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宣传策划、课程策划的费用。总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六)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项目工作所发生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支出。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0%。
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或业务委托的财政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70%。
5. 购置和租赁通用固定资产(如电脑、LED显示屏、一体机、摄影摄像设备)。
(一)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普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1%。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二)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项目资金购置或自主研发的科普设施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四)项目资金应厉行节约,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支出的费用不应委托第三方支出,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需要退回市科协。
(五)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且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与项目单位会计账一致。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纳入项目实际投入。
(一)项目实施过程须采取适当方式标注“东莞市科普专项资助项目”,项目宣传物料上应标注“监督电线”。
(二)立项后,项目主办单位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承办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经过专家评审后原则上不能调整。如因政策、市场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需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和佐证材料。项目单位应配合市科协工作安排,推动科普项目发挥更大效益。
(三)鼓励结合科普视频、科普读物、科普动漫、科普推文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科普传播。作品应当弘扬积极向上的精神,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观念,不得出现科学性错误。
(四)科普作品如涉及与第三方的相关知识产权或版权问题,项目申报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如因此引发相关争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相关法律责任。作品须免费与市科协共享并可同步发布在市科协的宣传平台。
(五)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普活动或购置科普基础设施设备,可追溯确认其先行投入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追溯期从项目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
(一)请各镇(街道)科协、松山湖科协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并做好本辖区企事业申报单位的线上资格预审工作。
(二)《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在东莞市政府网站()查询。申报单位可于“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官网和公众号、“科普东莞”公众号、“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获悉项目申报动态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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