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应急管理局对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员丁某某未组织开展年度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于是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本单位新员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丁某某立案调查。
应急管理局认为安全员丁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企业未实施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由于主要负责人并未组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组织或参与公司安全培训,他既可以组织者,也可以是参与者,只要履行其中一项职责,便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因此,职能部门执法检查时,如果发现企业未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正常的执法逻辑:
也就是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对培训组织部门予以具体明确,而非只要没有培训就是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绝大部分企业的培训职能一般设置在人力资源部门,安全培训属于培训的一个部分,所以理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来组织实施。
安全部门或安全人员作为专业部门可以参与培训,并提供培训指导、担任讲师或参与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1. 人力资源部门通常具备更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更有效地安排和协调培训活动,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2.人力资源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培训需求和背景,从而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的培训计划。
3. 人力资源部门通常具备更专业的培训效果评估工具和方法,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培训效果,为后续的培训改进提供依据。
4. 人力资源部门能够更好地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和利益,为安全培训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5.人力资源部门通常负责企业的长期人力资源规划,能够将安全培训纳入企业的整体培训体系中,确保培训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当然,企业安全培训的管理并不是绝对的,不同企业的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在某些情况下,由安全部门主导安全培训或许更合适。
最后,我们再看下,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敢为人先,出台全国第一个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的文件,明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这即满足“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也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合法也合理,值得点赞。(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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