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的市场秩序,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江西省大学生培训机构检查细则(试行)》(赣教监管规字〔20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为深刻汲取我市1·24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筑牢大学生培训机构安全底线,加强对大学生培训机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治理常态长效,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回应社会关切,加快补齐大学生校外培训安全漏洞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市场需求,加快政策供给,促进大学生培训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政府办作为该项工作牵头部门,市教体局为具体负责部门。自该项工作启动以来,市教体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5年2月17日,3月11日两次征求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仙女湖区社会事业局等13个单位的意见,并于2月17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最终形成《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
《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分为“总则”“分工”“安全”“管理”“附则”五章,共计20条,建立了大学生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体系,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大学生培训机构的服务要求,对在校大学生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和违规处置流程也提出明确的意见。建立了教体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协同监管机制。
大学生培训机构分为两类,一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补习、自考助学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二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包括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
教体部门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学生培训治理工作,督促指导高校及时掌握在校大学生参加培训情况,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大学生培训机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门负责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卫健部门依法查处大学生培训机构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查处大学生培训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大学生培训机构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接受教体、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乡镇(街道)等部门的监管。
《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当前大学生培训的需求。政策通过规范培训机构的设立、教学内容、师资力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确保大学生培训机构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为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办法明确了大学生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区)为主”的总体管理原则,同时明确由教体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统筹领导、协同联动、措施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与监管机制,有利于构建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全方位、无死角的管理服务责任体系与联动高效的监管服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