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主要是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中央驻宁及自治区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职工,在不重复享受补贴的前提下,可在集团总部所在地参加技能培训,也可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参加技能培训)。
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对象为以上五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五类人员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依托职业(技工)院校、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我区企业、园区及特色产业发展实际,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直补个人”等方式开展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初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用工单位需求量大、职业(工种)比较集中、就业方向比较明确的,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对培训工种单一、培训技术要求高、培训人员较少且分散、不宜集中组织或难以集中组织培训的,采取“直补个人”方式培训。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可参加刺绣品制作、手工编织、枸杞树修剪、老年人照料、宁夏特色小吃之烩小吃制作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3.“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对年龄在15-22岁之间城乡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应届毕业生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开展为期一个学期(4个月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在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其培训意愿和所学专业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二)企业职工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在人社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技工)院校、有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招录的五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上岗一年内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通用素质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2.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保障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接受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可将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围绕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工(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等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职业技能培训。
(四)“直补个人”培训。利通区户籍的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在区内就读的高校年度毕业生可自费在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培训补贴直接拨付个人。
(五)项目制培训。面向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紧扣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针对《宁夏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的培训。
(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训。主要面向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的技能培训。
(八)康养照护类技能培训。在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中组织“4050”人员、具有医疗护理专业背景的大学生和从事过相关行业的失业人员等群体,引导参加康养照护类职业技能培训。
(九)数字领域技能培训。聚焦数字信息产业发展需求,持续加大信息技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低空经济等数字领域技能培训力度。
(十)创业(网络创业)培训。面向全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五类人员,针对不同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和网络创业的培训课程,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合格证书。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1.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3.“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补贴。
4.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招录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5.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分别按照6000元(中级)、8000元(高级)、11000元(技师)、15000元(高级技师)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6.高技能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含企业新招录的五类人员)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5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补贴。
7.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列入《宁夏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按上浮20%执行。
8.直补个人培训。五类人员、企业新招录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行垫付培训费,在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可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企业除新招录的五类人员之外其他职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5000元补贴。
9.项目制培训。凡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补贴。
10.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模块分别给予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含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1.对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等)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2.对参加“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1.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发放流程:对企业和受委托的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培训取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书编号,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以委托培训协议为准,责任由企业承担)的银行账户。
2.五类人员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学员培训取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书编号、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符合政策补贴条件的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类型分别给予400-16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兑付以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身份为准。
3.直补个人补贴: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符合政策补贴对象在领取证书后12个月内,线下持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取得证书,到户籍地、工作地或社保缴纳地就近申领(票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流程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招录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流程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企业除新招录的五类人员之外其他职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流程给予5000元补贴。直补个人补贴兑付以取证时的身份为准。
4.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分别按照6000元(中级工)、8000元(高级工)、11000元(技师)、15000元(高级技师)的标准,参照五类人员补贴流程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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