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社保基金整改整治工作要求和健全全民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规范行动,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2025年度评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经市级、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有效内,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业务主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2025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查报告〔按照年检(评估)内容逐项如实进行总结〕;
(六)2025年度太原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职工登记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
(八)办学场地的理论教室、许可教学工种的设施设备等图片资料,图片资料体现水印时间(时间为学校自查阶段范围);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正反页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根据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年检)工作安排,评估(年检)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3月30日—4月6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并于4月6日前报送自评材料。
(二)集中评估(4月7日—5月15日)。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照有关要求及标准集中进行评估。
(一)基本原则。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年检)原则是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实行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全覆盖,严格对照法定条件与设置标准开展核查核验。2026年度市审批局推送我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地验收和此次评估(年检)一并进行。
(二)方式方法。2025 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年检),实行学校自查自评、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查验、综合评议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等级评定。按照《太原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参考标准评分记录》及有关标准,评估(年检)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变更办学场所等原因延期评估(年检)”四类。
3.不合格。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评定为不合格:年检申报材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拒不配合年检的;因管理混乱或违规办学引发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的。
4.延期评估(年检)。因办理变更办学场所等原因延期评估(年检)的学校,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延期评估(年检)申请。已办理完毕变更办学场所等延期评估(年检)的学校,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年检场地合格证明及相关批复等资料,并报送上述年检(评估)资料,符合要求的列入评估(年检)范围;不合格的推送市审批局按相关规定处理;2024年度因办理变更办学场所等原因延期评估(年检)的学校,2025年度评估(年检)还未完成变更许可的,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停止办学许可。
(四)结果运用。同等条件下,经评估(年检)为“优秀”的机构,可优先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减少对其巡查频次。
经评估(年检)为不合格的学校或经核查认定不符合法定办学要求、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实际办学情况与办学许可登记事项严重不符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不超过两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终止办学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终止办学许可、注销办学许可证。
(一)压实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机构规范行动,抓好本级主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年检)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是评估(年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部署、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并配合核查,对所提交评估(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按照工作安排,认真自查,积极整改,按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
(二)严格依法实施。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周密安排,精心部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开展评估(年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明纪律,严禁徇私舞弊、敷衍塞责。
(三)强化结果运用。评估(年检)结果将作为学校招生资质、补贴性培训资格、评优评先及后续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合格的学校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新的招生活动,视情节,依法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终止办学许可、注销办学许可证。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评估(年检)中,发现学校实际情况与提交材料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坚决依法终止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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