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以下简称“两令”)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规范家庭教育的重要法律手段,但实践中“两令”强制执行保障措施不足,制约了“两令”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应构建完善的强制执行保障体系,明确法律依据与执行主体、强化执行措施、完善监督评估机制以及加强社会支持与配合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提升“两令”的权威性与实效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监管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如放任辍学、暴力管教、侵害未成年人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且父母或监护人未及时干预,向父母或监护人发出的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法律文书。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两令”的强制执行有一些零散且泛化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改正,但对于监护人拒不执行“两令”的,并未明确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法律后果。
一是执行主体不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涉及检察、法院、妇联、教育部门等多个主体,但各主体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相互推诿,影响执行效率。
二是执行手段有限。目前,对于拒不执行“两令”的监护人,主要的执行手段是责令改正、训诫等,但这些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限制,且责令改正、训诫这类措施对于本身就不合格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用有限。
三是缺乏专业的执行人员和机构。“两令”的执行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如家庭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但实践中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严重短缺,难以满足实际执行的需求。
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对于“两令”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一些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是否真正改进了教育方式、履行了监护职责,缺乏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手段。例如,在某县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了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参加家庭教育培训课程,并接受心理辅导。然而,监护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检察机关虽然对其进行了训诫,但因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无法保证其继续履行义务。
这些困难和挑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两令”的强制执行效果,有必要构建完善的“两令”强制执行保障体系,确保“两令”的法律功能充分发挥。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两令”作为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构建完善的强制执行保障体系,明确强制执行的程序、措施和法律后果,对拒不执行的监护人进行制裁,有助于增强“两令”的威慑力,确保“两令”得到切实执行,促使监护人自觉履行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一是明确法律依据与执行主体。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增加对拒不执行“两令”的具体制裁措施和执行程序的规定,使强制执行有法可依。可以确定法院作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主要执行主体、检察院作为督促监护令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对拒不执行“两令”的监护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拘留等。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妇联、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在执行过程中的协助职责,形成保障“两令”执行的合力。
二是丰富执行措施。对拒不执行“两令”的监护人,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责令改正、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外,可以考虑增加信用惩戒措施,将拒不执行的监护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贷款等行为,通过信用约束促使其履行义务。
三是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评估内容可以包括监护人的教育观念是否改变、教育方式是否改进、与未成年人的关系是否改善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对执行效果良好的监护人给予奖励,如减少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次数或者频次,对执行效果不佳的监护人则进一步督促和指导。
四是加强社会支持与配合。“两令”的执行需要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培育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人员。尤其要重视发挥社区在“两令”执行中的作用,组织志愿者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家访,了解其执行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社区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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